(四)中国入世20年法治发展成就:回顾与前瞻
会议第三部分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党委书记郭雳教授主持,郭雳教授首先向十一位现场以及通过线上参与会议的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邀请各位专家从各自的专业领域就入世20年来中国法治取得的成就展开探讨。
1、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
王轶教授总结了中国入世20年民法的发展,他指出,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中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开始从民事立法的角度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法律的准备。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果,就是1999年3月15号颁布、1999年10月1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系统的整合了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相继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秉持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确立的法律原则和确立的法律规则,都尽可能的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尽可能让成立的合同关系能够成为生效的合同,并且让生效的合同尽可能的能够实现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从而保障交易当事人所追求的交易目的,能够最终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全面的参考、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欧洲的商事合同法的相关最新的立法进展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并且在《合同法》进行起草的过程中间,还尝试把成文法法律传统和普通法法律传统调整合同关系的有益经验,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让它们逻辑自洽的存在于同一部合同法之中。
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立法机关在民事法治的领域中加快了自己的步伐。其中比较典型的在2007年的3月16号,中国的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的10月1号《物权法》正式实行。在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如何让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能够在《物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确立的基本规则能够得到相对比较充分的体现,应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面临的比较大的挑战。在凝聚相对比较充分共识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则回应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基础经济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让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在绝大多数的条文中都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2009年12月26号,中国的立法机关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行。《侵权责任法》的单独起草,从立法起立上来讲,应当说本身就是一次可贵的探索,《侵权责任法》没有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向比较法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那样把它限定为仅仅是以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的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被确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救济和保护的方式。
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的民事法治最值得提及的就是2015年3月20号正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的立法活动。2015年的3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并且确定了“两步走”的立法策略。首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然后完成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人类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阶段第一步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在这部《民法典》能够注意到对此前的各国《民法典》不需要做出回应的文明转型所面对的新问题,产生的新要求,做出了立足于当下中国人分享的价值共识所能够做出的力所能及的回应。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认可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的关系,客体这样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的合同编中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电子合同的履行做出了相应的回应。《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信息文明的条件下,如何对人身自由,尤其是人格尊严进行相对比较周全的确定和保证,设计了相关的法律规则,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应。《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当下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的网络侵权问题也通过四个法律条文做出了相应的回应。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立足文明的转型,确立了生态文明保护原则,并且《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以及《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通过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对生态文明保护原则做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共七编,加上附则部分,1260个法律条文。习近平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这样一个论断,他谈到:“《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在中国民事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民事法治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也特别愿意对人类在民事法治领域中一切有益的经验进行充分的吸收和借鉴。
2、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的姜明安教授
姜明安教授从三个层面分享了入世20年我国在宪制和行政法治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第一个层面是20年来我国宪制和行政法治到底取得了哪一些发展和进步?第二个层面是我们为什么能够取得这些发展和进步?第三个层面未来一段时间宪制和行政法治还可能取得哪些发展和进步?
首先在第一个层面上,姜明安教授从体现宪制和法治进步的五件大事阐释国在宪制和行政法治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第一件大事是2004年中国人权入宪,人权入宪意味着国家将对人权的保护写入宪法,这是了不起的进步,它不仅仅代表宪制,还代表行政法,对刑法、诉讼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二件大事是中国通过三个《纲要》启动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第一个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明确将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纳入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二个是2015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六条目标,明确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第三个是2021年新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改为七个标准,增加了一项人民满意,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第三件大事是2008年发布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实际体现了WTO政府透明度的规则,要求政府的信息要及时的、准确的向社会公开。2019年修改这个条例的时候又增加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即所有的东西都必须公开,不公开的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准许;第四件大事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它解决“民告官”的“三难”问题,即起诉难、胜诉难、执行难;第五件大事是2018年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解决“三不一体”的问题,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
姜明安教授将发生这些重大的变化归结为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改革开放的推进,宪制与行政法的更改与改革开放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第二个原因是WTO的基本原则及其理念,特别是公开公正、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三个原因则是法律人长期以来致力于促进国家法治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不懈努力。
姜明安教授最后提出了对未来中国宪制与行政法发展的期望,其一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务公开法》,推动整个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其二是推动将公民参与权、知情权、正当法律程序权、隐私权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其三是制定和完善各种行政组织法,明确各政府部门权职责。其四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或行政程序基本法典,统一和明确行政权行使的规则与程序。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
王晓晔教授从四个方面讨论了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反垄断法,特别是中国竞争政策的关系。
首先是入世催生了中国的反垄断法。2001年在多哈的世贸组织第4次部长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世贸组织是中国面对经济全球化高瞻远瞩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国家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历史必然。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因为不仅仅有利于中国改革改善对外贸易的环境,加速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而且也有利于中国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总体上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世贸组织基本的原则是自由贸易,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程序公正,这都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一般规范。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特别大的影响,也包括民法和行政法。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中国不仅应当遵守世贸组织的各项基本原则,例如开放服务贸易、降低关税、取消和减少各种非关税的壁垒,也应当废止与世贸组织相抵触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建立和完善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毫无疑问是其中的重要制度。
在中国入世的承诺法律文本中,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正在起草反垄断法。由于反垄断法制度的缺失,单凭不正当竞争法来促进解决反垄断法的内容,其实不能够解决市场竞争中的行业垄断和限制竞争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正在进行反垄断立法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时机成熟会出台反垄断法。显然,中国在入世的时候向世贸组织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催生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加速制定反垄断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外部条件。
其二反垄断法集中体现了世贸组织的竞争政策。世贸组织包括原来的关贸总协定,都要求成员方相互要大幅度的减让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这标志着世界贸易朝自由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政府的行为、政府的一些规章制度,还不能说世贸组织实现了自由化。因为除了政府的关系和非关税壁垒,国际贸易还存在着很多私人限制竞争。比如说,企业之间的价格不谋行为或者是大规模的企业并轨,所以世贸组织非常重视贸易和竞争的关系,认为竞争政策对于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有非常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尽管他没能在自己的框架下规制这一问题,因为世贸组织成员众多,尤其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愿意受到这方面的约束。世贸组织还是通过技术援助,特别是各个国家竞争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推动全球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在1995年的时候,全球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仅仅只有35个,所以说世贸组织在推动竞争政策方面做了非常大的工作。
中国入世后制定了反垄断法,它不仅仅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而且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地方封锁,有利于促进全国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市场体系。竞争政策对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国家非常重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依靠的中央政府的计划来配置资源,而市场经济是依靠的竞争政策,也就是依靠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来淘汰低效率的企业,来淘汰不合理的工艺,来淘汰劣质产品。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非常重要,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它并没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都是为了逃避竞争压力,或者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对手,往往存在限制竞争的倾向,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就有必要建立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制度可以说明一个国家配置资源的方式,可以说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所以反垄断法在很多的国家,特别是在欧盟把它看成是经济宪法。王晓晔教授认为我们国家它也应该将反垄断法看作是一个经济法的核心,因为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体制,因为它体现了国家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
其三是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在强化中国的竞争政策方面提了很重要的作用。王晓晔教授指出,中国反垄断法迄今的13年间,查处的垄断案件大约有700多件。这些案件主要是垄断协议和乱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案件罚款达到了300多亿元。经营者集中案件大约有4000件,行政垄断案件大约有300多件,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大约有上千件。特别是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了60.88亿元,给中国的行政垄断创下了记录。这个案件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到知识产权,也提出了在全球很有影响的一个观点。当时高通收取5%的许可费,而且超过了当事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的范围,也就是标准必要专利在智能手机里边可能占有很小的部分,但是他按照智能手机整体的价格来收取许可费。我们的执法机关认为其显失公平,导致专利费收取的过高,损害了手机生产商的利益,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今年4月份,国家市场监管局对阿里巴巴的“二选一”行为罚款128亿人民币,这在中国目前是一个行政记录,也在全球产生很大影响。执法机关认为“二选一”行为损害了供货商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些反垄断的大案、要案,向全球展示了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的水平,现在有很多的执法经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特别在经营者集中领域。我们国家全球500强的企业大部分都在中国已经落户,在涉及到这些企业的并轨合同时,他们不单单需要向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机构,向欧盟委员会进行申报,而且也必须向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也就是说,中国的反垄断法现在和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已经并列成为全球三大反垄断法之一。
王晓晔教授认为,通过国内查处的这些反垄断案件就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对国内市场上所有的企业都已经产生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通过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市场上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程度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压力当然也是企业不断的适应市场竞争,完善自己的动力,也从国家的角度优化配置了资源,从企业的角度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当然,也从消费者的角度提高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从现在的市场监管总局下面设立的反垄断局已经提升为国家反垄断局,成为一个副部级的行政单位。副部级的行政机构不单单是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行政级别,也增加了他的执法资源,提高了反垄断法的权威和威慑力。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其中修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把过去反垄断法的第4条的“国家实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相适应的竞争政策”,改变为“国家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通过这句话也说明了竞争政策被我们国家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过去可能在相当程度上产业政策处于优先地位,王晓晔教授指出,通过反垄断法修订,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产业政策不发挥作用。而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比较起来,竞争政策是经济政策中最重要的政策,产业政策应该处于次要的地位。
最后,王晓晔教授指出,反垄断法继续开启中国扩大开放的新篇章,这当然和世贸组织有着密切关系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年来不断履行入世承诺,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入世催生的反垄断法不单单体现了中国的竞争政策,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而且向全世界证明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转为了市场经济,不仅有助于在国际上提升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和开启新的对外开放,也有利于扩大世界各国开放和经济的全球化。这也不单单有利于中国的对外开放,也有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对外开放,特别是我们现在“一带一路”的政策。中国已经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明年1月开始生效,现在正在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还有《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这说明开放是当代中国鲜明的一个标示,对于自由贸易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具有重大的意义。竞争政策是绝大多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重要内容,缔约方不管参加哪一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义务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反对限制自由。王晓晔教授最后总结道,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是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守护神,而且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自贸协定,它将继续开启中国在全球扩大开放的新篇章。
4、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楼建波教授
楼建波教授从三个方面分享了入世20年来中国商法的发展。
首先是中国商法20年来发展的总体评价,楼建波教授援引了商法学研究会赵旭东会长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商法40年的发展的总结“追随和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是中国商法的初心和使命,改革与创新是商法40年发展的永恒主题。主体法、行为法和监管法的融合是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构成,对境外商法的兼收并蓄和国际化是中国商法发展的重要路径。”楼教授认为这个评价应该是中肯的,而且应该适用于这40年里面中国入关后的后20年。
第二个方面是商事组织制度方面取得的标志性的成就,楼建波教授认为,过去20年,民商法领域立法方面最大的指标性成就,当是《民法典》的颁布。中国是一个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算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所以《民法典》也是整个中国民商法学界的骄傲。事实上,《民法典》里面的一些规定,比如说,保理合同是商事色彩很浓厚的制度。当然,商事立法和理论在这20年里面在《民法典》之外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就商事主体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而言,商事主体制度方面有很多单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方面的一些条例,这些单行法的制定和它的多次修改是商事主体制度完善的很大成就。
楼教授特别指出商事主体制度在体系化方面的成就,例如民法典对各类民事主体的体系化,包括《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在规定自然人的时候,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做了规定,第三章法人里面对盈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的概括性规定,以及特别法人制度里面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规定,还有第四章非法人组织里面,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体系化的梳理还体现在今年4月14号国务院通过将于明年3月1号起实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从商事登记方面确立了我国的商事主体制度。条例第二条把市场主体定义为在境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列举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还有个兜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由此,从商事登记方面也对市场主体做了体系化的处理。
楼建波教授谈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教学方面也有很重要的意义。例如,原来给外国学生讲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的时候,外国同学会疑问说你们用商事组织这个概念吗?中国的商法是不用的,中国商法上一般讲法人,讲企业,不讲商事组织,但是现在我们是有了市场主体这么一个概念。体系化的改进肯定和WTO有各种各样的关联,但是它可能更体现了中国商事主体制度,先走多元化,把各种各样的商事主体发展出来以后,最后体系化整合的规律。楼教授认为这一变化肯定是由WTO驱动的,在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法律适用上的接轨。2020年1月1号生效的《外商投资法》第31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尊重WTO非歧视、公平对待、国民待遇非歧视这些方面原则性的要求。如果说,在商事主体立法上面有一个先把各类主体的单行法完善以后再去做体系化的工作,那在其他方面应该也有这么一个过程。比如说,商法学界一直在提倡的要制定一个商事通则的努力。
谈及中国商法未来的发展,楼建波教授指出,中国的商法在精细化和国际化方面还有改进的余地。在精细化方面,例如,现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在概念和理念层面借鉴的比较多,但是在细微处往往不去关注。当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和境外的企业打交道的时候,只知道一些原则性、概念性的制度,不去了解它的细微之处是不够的。此外,中国商法在国际化方面也做的不够,这个国际化并非说一定要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而是说需要中国商法的一些制度全面系统的介绍给大家。最后,楼教授认为,《民法典》颁布以后制定各种法典的建议,包括制定行政法典,制定环境法典等提议都是很好的。但是我们商法学界整体上面比较低调、冷静,商法学界到目前为止的想法是制定一个商事通则。
5、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邓峰教授
邓峰教授分享了他对中国入世20年中国经济法治发展的看法,他认为WTO对中国可能最主要的影响,包括开始加入时候的初心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国内的经济法领域和国际经济法的领域,而这两个领域也是冲突比较大的。
邓峰教授认为,加入WTO使得中国有了一个国际市场,能够和国际市场相接轨,并且按照国际通用的准则、标准、规则来和世界各国当中的经营者主体、市场有一个接轨。在此背景下,和市场相关的尤其是监管、反垄断、政府公共产品市场的开放等领域都成了当下改革的重点。中国领导人在推动中国加入WTO的过程当中其中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希望以此来推动国内经济法的发展。从20年来看,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个是在市场主体方面,2004年的时候在宪法当中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的经济给予明确的保护,这样子开启了中国在WTO框架下的广义上的平等保护的趋势。所以过去20年的改革是围绕着三个部门展开的,分别代表了一般市场主体的《公司法》,《公司法》虽然是在1993年制定的,但是当时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到2005年的时候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订,使得公司法成为支撑一般的市场经营主体的法。二是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一起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改革框架。从2003年国资委的建立,不断的在探索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国际化。三是2015年的《外商投资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在这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外商投资监管,在这过程当中不断的完善。中国的市场主体反映了三个部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这三个之间趋向于不断平等化的过程。
第二个是在反垄断的竞争法方面非常多的发展。尤其是WTO对中国的经济法推动在反垄断上面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还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特色。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在国内的经济法当中大力的加强了一些《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出现了全球的首个《电子商务法》等规则。二是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试图通过反垄断对行政机关的权利进行审查。三是不断推进的《营商环境评估》,也是对各级的政府有力的约束制度。
第三个是在监管,即经济的规制方面有两个比较突出的领域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一是在产业监管上不断放松的,在重大的一些市场当中采用了逐步放开的措施。入世20年来,今天中国实施价格管制的产品只有几种,大部分的产业,如公路、交通、等行业在管制行业里面都得到了一些私人资本,乃至外国资本的进入,是非常重大的发展。二是在金融、保险以及证券的监管上不断的和国际接轨,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中国的证券交易现在已经有了三个交易所,有各个不同的板块。中国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到美国投资、到香港投资以及在金融行业里面、保险行业里面有外资的设立,都是和WTO是紧密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的在修订《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这样迅速的发展也是和美国的资本市场、全球的资本市场接轨的一个方向。
第四个是在经济法上关于公共商事活动的规则,体现在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在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当中,通过对国有企业股权市场的开放,也会出现混合投资的主体。如外国的主权基金,投资公司都和中国的国企在进行合作。二是在公共工程、公共产品的提供方面有待于再进一步的改进,例如在过去几年一直在推行PPP公私合营的部门。当然,这两年可能有一点点受阻,在这过程当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市场放开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第五个是关于公共的财政和公共财政部分的变化,这块变化主要体现在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政府采购活动当中的国际化。在这其中存在一种不对称,即中国不断的“走出去”,在海外的市场当中获得了非常多的扩展,但是在国内这的“走进来”部分还有待进一步推动。以上整个WTO对中国经济法的五个方面变化的推动。
邓峰老师最后强调,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法学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向。其一是在知识来源上,中国的经济法过去更多的是来自于大陆法系,并且是和前苏联联系在一起的。在加入WTO以后,经济法学的研究,更多的和英美的结合,向国际化的方向去进行接轨,从而在经济法学当中出现了一个不同的话语体系,从而出现了经济法学越来越多元,更加丰富的知识研究。其二是在问题方面得到了极大地拓展。随着加入WTO里面所表露出来非常多制度性问题、冲突问题,促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深入,这对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也是非常关键的。
6、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张平教授
张平教授从三个方面回顾了入世20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历程。
第一,中国知识产权的整个法治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开始的,特别是在入世之后经历了特别全面的真正的实践,可以说入世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国内的实践活动几乎没有开展。改革开放之后一直到入世之前,在中国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外资企业,到入世之后才有了中国企业的参与。
第二,加入世贸以后中国的企业也付出了高昂的学习代价,从无知到知知,到现在为止在知识产权国际交往当中可能还是大部分处在被许可人的地位,所以中国以及中国企业依然还是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当中。
第三,展望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法也取得很瞩目的成绩,知识产权战略应用方面未来前进广阔,近年来颁布了很多重要的国家的发展纲要以及法律的全面升级。
张平教授指出,中国没有入世的时候也已经完成了加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了《巴黎公约》,国际上两个重要知识产权的公约,也完成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所有专门法、下位法一些条例,包括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可以说中国入世前已经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建设,但是与WTO规则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入世之前全面的进行了《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工作,基本上是完全达到了世贸组织保护的基本水平。制度上做了完善仅仅是开始,在实践当中也遇到了很多的企业,整个社会保护意识的问题。所以除了在立法方面,在入世之后中国在行政执法、司法方面也进行了相当多的一些准备工作。到今天为止,我在2021年进行了又一次的《知识产权法》全面修订,到今年年初的时候《民法典》的颁布也给知识产权法做了上位法或者基本法的支持。
中国不仅仅基本形成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还有更加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在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当中,只有中国现在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都在中级法院这个层级上设立了专门法院。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一直到最高法院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特别是最高法院建立了两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一个是民三庭,它可能受理申诉的案件,还有专门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些都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当中做出的重要成绩。中国还有一个更加独特的行政保护体系,包括目前的版权局、市场监督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层面上,也是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比较独特的一种行政执法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几部部门法当中都有设立行政执法的一些规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完善了制度体系,市场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招商环境,外国企业大量进入了中国市场。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直接的优势在于知识产权,他们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在最活跃的市场领域,如汽车、化工、医药、日常消费品、信息产品等领域中,外资企业占有了非常优势的地位,也在中国取得了很瞩目的业绩和成就。但是中国也付出了一些代价。核心技术领域里边由于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的不平等,很多创新的一些权利也被剥夺,很多创新的机会也就丧失。所以到今天为止在核心技术和基础创新领域里边,中国企业还是处在知识产权弱者的地位。张平教授认为,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确实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的受益者。
中国企业入世之后要走出去,走出去遇到的第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的壁垒。在海外的这些中国企业都大部分遭受到知识产权的诉讼、301调查、海关扣押、反倾销以及看到不平等的许可谈判和许可活动。特别是在一些中国制造为优势的领域,由于中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的准备不足,所以出去以后也遭遇到一些不平等的贸易对待。张平教授指出,从入世之后外企走进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现状来看,知识产权的战略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张平教授认为,从基本原理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以国家发展、以产业利益为重的,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私权。中国通过国际贸易、通过WTO平台上才重新认识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貌,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给国家竞争和创新带来的有利之处。同时也看到了如果我们应用不足,会对本国产业竞争和创新构成损害。同时,中国也认识到了在知识产权的技术引进中作用,技术引进当中技术输出方和技术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知识产权对策,也看到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关系并不是线性的关系,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的关系是正态分布的关系。也即,不能直接认为有了知识产权制度一定会鼓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是通过授予垄断权来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的。中国在入世之前20年重点关注计划体制下面的机构,比如说,大学、公共机构他们所拥有的专利以及他们采用市场的情况。在入世之后,中国也知道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它体现在鼓励市场有序的竞争和合法的垄断,就是要给专利权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一个垄断的地位。但是这样的垄断是有边界的,也不能够越界,如果越界就落到了前面老师所说的反垄断法的领域里面去。
张平教授进一步反思,WTO给中国构建了一个什么?张平教授认为它构建了一个有序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但是同时也存在问题。WTO构建全球的自由贸易框架之下,知识产权制度它是非常活跃的和有用的,但如果在贸易保护主义框架之下,这个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了一种贸易壁垒。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既是进攻市场的矛,同时也是防守市场的盾,知识产权制度有它的两面性。知识产权的有一个TRIPs协定服务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家共同遵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保障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有效机制,而是真正的知识产权自身就是贸易主体、贸易的标的。今天全世界有很多知识产权专门的运营公司、发明公司、证券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权利人和发达国家可以把知识产权变成真金白银,就像货物和服务一样来去在市场当中变现,这是知识产权在WTO之下的发展过程。中国现在也开始关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知识产权资本化,例如探讨知识产权能不能去进行抵押贷款,能不能进行证券发股。这种发展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它的原始的初衷,但是将知识产权自身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来去进行发展的这一趋势还需要WTO可能会有更多的新的应对。
张平教授指出,知识产权的资本和资产并不是像有形的资产一样,它是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当这些专利生命周期快完成的时候,一个大的知识产权包就成了包袱,而不一定是资产了。今天在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应对异常的复杂,稍不留神可能像击鼓传花一样,接盘不再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产品。现在国际上和国内知识产权竞争都是异常的突出,以标准必要专利为例来说,全球涉及到前50的、前100的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延伸到法院系统,全球各个国家的法院都在去抢夺司法管辖权。中国最高法院最近也做出了一些重大的决定以及裁定,也在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管辖权,知识产权定价的管辖权。
张平教授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在入世20年来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依然还在前行。今天看到在中国知识产权应用的主体是企业,更多的它还是处在非常被动,尤其在国际贸易当中处在很被动的局面。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论是从制度还是实践的角度都要以产业利益为核心。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市场竞争为核心,这些都是符合WTO的初衷和规则的,要围绕着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来去运用知识产权。
张平教授最后总结道,知识产权的战略在中国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国要主张科技自强自立,要在核心技术领域里边让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中国已经发布了知识产权的战略纲要,《“十四五”规划》也专门提升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今天中国已经到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升级阶段,今年不仅仅全面修订了诸多的法律,也提出来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整个在中国知识产权看到是已经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7、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
车丕照教授对中国入世20年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作出了回顾和概括。
车丕照教授首先指出,关于什么是国际经济法治,可能学界会有不同的理解。车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治指的是国际社会在经济领域中的良法和善治。所谓良法,能够反映国际社会的主观意愿,同时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或者规则。所谓善治,良法的合理和有效的实施。国际经济法治应该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它是国际经济秩序的另外一种表达。清末以来,中国积贫积弱,只能被动的接受一些西方的制度安排,而不能主动的或者是积极的参与国际经济法治的建设。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中国才恢复大国地位,所以战后的许多安排,包括联合国、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等都包含或者反映了中国的参与与努力。最近20年,中国是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治的建设过程,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车教授分别从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分别作介绍。
在良法的建设方面,中国至少在两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一方面是在多边体制下推动新的规则创设,特别是在WTO多边框架之下来推动新的规则创设。另一方面是在区域性制度安排当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多边体制的贡献方面,中国自入世以来积极的参与了多哈回合各个议题的谈判,为新规则创设做出了努力。根据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的介绍,中国提出和联署的谈判建议达百份以上,推动了贸易便利化、农业出口竞争等多项议题达成协议。2015年中国成为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第16个世贸成员方,而在2016年在中国担任20国集团主席国期间,推动了多国完成了议定书的国内批准程序,为协定早日生效做出了贡献。中国还积极推动多边体制内的诸边贸易协定的制定,在入世时就参加了信息技术协定,并且在此基础上深入参与了协定的扩展范围谈判,推动各方就取消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达成协议。这是在多边体制下的一些努力。
在区域性制度安排方面,中国也做出了自己很大努力。到今年年初中国已经和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0个自由贸易区协定或者是优惠贸易安排。例如,早在2000年11月中国就提出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倡议,两年之后框架协议正式签署,随后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到了2005年又签署了升级版的协议议定书,这个协议议定书已经在前年正式生效。中国推动创设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经过多年谈判,中国与东盟10国以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于去年11月份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而这个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贸区正式起步,为国际经营法治做出另外一个贡献。还有就是“一带一路”,中国提出和推动实施的“一带一路”倡议不完全是一个制度性安排,但是这个协定推了进国家间的合作,倡导国家间发展规划的对接,它会为未来的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一个新型的经验。
在善治方面中国也做了很多有深度的参与。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积极维护现行的多边经济贸易体制。20年来,中国逐渐明晰自身作为多边体制维护者身份。尽管当今的多边体制还有很多的不完善之处,但还是基本上体现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分别考虑了不同国家的诉求。因此,其整体上是应该肯定的,而不是应该推倒重来。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而言,中国政府积极地参与了改革进程的谈判。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国政府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推动各国就机制改革进行磋商。
第二是中国政府自己善意地履行了它的条约义务和各项具体承诺。比如说,入世前后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据统计,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达2300多件,而地方政府清理的数量达到了19万多件,覆盖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中国全面履行了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开放承诺,到2010年中国的货物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到9.8%,同时还大幅度的削减了各种非关税措施。到2005年的1月已经按照承诺全面的取消了进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壁垒,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承诺也都予以实施。
第三是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督促和促使其他国家履行他的国际义务或者条约义务。中国通过主动的起诉遏制了少数世贸组织成员的不公正做法,维护了自身的贸易利益和世贸规则的权威。除了推动国际经济良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之外,中国还在规定的义务之外履行了大幅的责任,积极为全球发展提供公共产品,推动国际经济法治建设。例如在2015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的系列峰会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5年内提供6个100的项目支持,包括100个减贫项目、100个农业合作项目、100个生态保护等等。在2015年的9月22号,习近平在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举行的联合欢迎宴会上也做了重要演讲,他再次重申出,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国家都希望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要与时俱进,改革完善,这符合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习近平主席的讲话明确的阐释了中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法治建设它的基本立场。
车丕照教授指出,展望未来,相信中国政府会继续深入的参与国际经济法治的建设,并且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自己新的贡献:
第一是继续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推进全球治理规则的民主化,更加强调国际经济法治它的包容性,倡导对他国经济制度选择的尊重,承认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多样性,反对个别国家将其信奉的经济社会制度强加给其他国家。
第二是中国政府依然会努力推进国际多边体制建设同时来参与各种区域性的安排。中国在不同场合多次表明说中国是现行多边体制的支持者,多边的安排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更有效的发挥作用,但同时也不排斥,甚至积极参与区域性建设。
第三是在彼此尊重基础上,中国会更加明确的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诉求,并且把它努力加入到各种条约和行动当中。例如,中国政府会进一步坚持国有企业的商事主体地位,反对将国有企业当做公共机构,坚持平等的对待各类企业,反对实行所有制歧视这样一些做法。20年之后的中国将不仅是一个贸易大国、一个投资大国、一个经济大国,同时也会在参与国际经济法治建设过程当中逐渐的成长为一个法律大国。
车丕照教授的发言结束后,郭雳教授向车丕照教授提出了“新形势下如何,学生应该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疑问。车教授对此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可能会有三个层次:知其然、知其所有然、不以为然。知其然就是要了解或者识别所研究对象它的性质、它的本质、它的特征,这是做学习的第一步。接下来要知道它的道理,不仅是法学原理的推论,更多的是国际关系,甚至经济、社会等等法律产生变化的原因。到最后有能力来质疑现有的结论,现有的一些所谓的共识,可能才能达合格的博士生的研究能力。
8、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江溯副教授
江溯副教授从四个方面总结了20年来中国刑法的发展。分别是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刑法立法的活性化、刑法理论的科学化与刑事程序的现代化。
首先是刑事政策的两极化。新中国成立后近50多年的时间里边,中国的刑事政策基本上是以严打作为它的基本特征。进入21世纪之后这的一政策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的范围之内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全国性的严打,除此以外还开展了数十次专项斗争,地方上也进行了数百次的严打斗争。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边,我们的刑事政策主要是以严打作为特征的,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各种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国际的影响,我们的刑事政策发生了一个特别大的变化,那就是从严打的刑事政策开始转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今天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领域都可以看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身影。例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死刑的执行数量大幅度下降,自由刑,也就是有期徒刑严厉程度也在大幅度下降。根据相关的统计,在过去20多年里边,有期徒刑里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所有判决里边占比已经超过了80%,也即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里边判刑都是比较轻化的。
第二点是刑法立法的活性化。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在1997年的时候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从1999年开始到今天,刑法总共11次的修订,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一个比较大型的修订,其很明显的体现了以下的背景: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反映了民众的呼声;体现了总体的国家安全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刑法修改的主要方面来看,过去11个刑法修正案它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犯罪圈扩大。犯罪圈扩大的意思是将原来很多不是犯罪的行为把它纳入到刑法的范围之内,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1)设立新罪,也就是这个行为原来不是犯罪,但是现在把它规定为犯罪。在过去11次刑法修正案里边共设立了78个新罪,这是一种犯罪化的方式。(2)通过修改原来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扩大旧罪的适用范围,这个情况有63个罪名。根据相关的统计,过去的11个修正案对刑法所有条文修改的比例达到了28%,也就是超过了1/4的刑法条文都已经被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体现为犯罪圈扩大,越来越多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
其二是与犯罪圈扩大相平行的,刑罚结构的调整。刑罚结构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很多的情况下加重了刑罚。例如加重了有期徒刑、自由刑的严厉程度,加大了罚金型的严厉程度。(2)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影响之下也有宽泛化的一些做法,例如,对于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刑法修正相应的在一些制度设计上面减缓了相关的刑法。在过去的11次刑法修正案明显地体现了学界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所谓的叫做积极主义的刑法律法观,认为刑法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社会的发展,而积极的予以修改。
第三点是刑法理论的科学化。在建国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刑法理论,包括其他的部门法都深刻的受到前苏联的影响。时至今日。在刑事法的领域依然能够很强劲的看到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的刑法对中国刑法最大的影响是所谓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边对司法机关、对刑法研究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一理论在体系性、逻辑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极大的不足。正好在过去20年里,我国逐步引入了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其代表所谓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就是将一个犯罪的成立,把它区分为构成要件复合型、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阶层。这样的犯罪体系更能够科学的来认定犯罪,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理论体系。但是,今天刑法理论可能仍然面临如何本土化的问题,即如何从中国刑法规范出发,切实的建构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的问题。
第四点是刑事程序的现代化。过去20年的刑事诉讼发展一个首要的成果是人权保障写进刑事诉讼法,相当多的制度里边都深刻地反映了人权保障的思想。第二个成果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在改革开放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于种种非常复杂的原因,死刑复核权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这样一种状况造成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2007年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将死刑的复核权最终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保障死刑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个改革被称为过去20年里边刑事司法领域里边最重要的一项改革。第三点个成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今天在刑事辩护领域里边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种辩护类型,叫做“程序性辩护”而程序性辩护之所以能出现,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莫大的关系。正是在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相应的程序规则,包括证据规则才得以确立,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刑事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第四个成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这个制度现在今天已经覆盖到所有的犯罪类型,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相关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一定的优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比较好的、比较迅速的、比较有效率的处理刑事案件。最后一点是监察体制的改革。在监察体制改革将涉及到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调查权的问题,将其统一到监察机关,这对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反腐倡廉的体制是极为重要的。
最后,江溯副教授总结刑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刑法当然能够起到人权保障、社会保护这样的作用。另外一方面又必须要警惕刑罚的过渡扩张,导致国家、社会、个人都受害。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一种对于刑法和刑罚过渡迷信的现象,在今后的中国刑事法治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对此保持警惕。刑法始终都是社会的最后手段,始终都是一种保障法,只有当其他的法律无法很好的保护各种法域的时候,刑法才能够出场,刑法才能够发挥一个兜底的作用。因此,刑罚一定不能泛化,刑罚一定不能扩张。
郭雳教授提出了刑法领域法典化的问题。对此,江溯老师认为虽然刑法没有叫“典”,但在一般通常的学术研究里边也会认为刑法是一个刑法典。总体上,刑法其实已经有刑法典,只不过没有把它叫刑法典而已。
9、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戴昕长聘副教授
戴昕长聘副教授分享了中国理论法学研究20年来的发展。
戴昕长聘副教授认为法理学科过去20年的生态特征是多中心,去中心的状态,并且是无边界的。无论是分析实证法学、法学方法、法哲学、政治哲学,还是所谓社科法学的领军学者,没有真正能做到一家独大。理论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学起到的是一种基础性作用,它不在于真的为任何问题给出了圆满答案,而是不断提问,不断引入新的知识和视角尝试答题,并且在答题的过程当中不断形成一些新的提问思维。换言之,过去20年的理论法学研究最大或者最核心的贡献是它自觉的保持了探索性和开拓性,这对于相较而言比较容易进入稳定态势的法学其他领域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甚至带动的作用。戴昕长聘副教授总结了法学界在20年间着力进行的三个面向的探索,这些探索也是在回应理论法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学术界更早以来感知到的三重集体性的焦虑。
第一重探索是理论法学界一直在努力探索真正能够提升中国法学研究学术品类的路径。这个无疑还是在回应著名历史学家戴逸先生提出的所谓法学幼稚的这种批评。如何让法学成为有资格登录最高学府大雅之堂的高深学问,而不仅仅是在具体案件或者具体政策立法事项上能够提供技术性咨询的技艺,这是整个法学界的困扰,而理论法学界应该比较集中承担了这方面破题的尝试和努力。
具体来说,过去20年中理论法学界对西方学术的引借力度空前加大,这使得许多中国学者更近距离的进到西方实证分析法学、法哲学、法伦理学,以及法律和社会各界交叉学科研究。比如说,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等这个领域的学术对话前沿。虽然有的时候这个也显得亦步亦趋,但至少通过基本消除时差的方式,现在减少了很多过往常常会出现的因为炒冷饭而遭遇的一些尴尬。其次,法理学者也带动了法学研究的方法自觉,而在方法层面自觉探索是学术共同体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无论是当前教育学者更看重,并且在教学中大力推广的规范方法论,还是在各类法学研究当中已经接受度不断提高的田野调查,比较早的推动者和提倡者都有理论法学领域的学者重要的贡献,甚至正是法理学者之间的方法争论推动了法学界整体的方法意识的增强。最后,通过对国外成熟学术范式和方法的引入和借鉴,理论法学学者在倡导推动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形成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方面的探索是理论法学界在过去20年来日益重视探索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结合更优的方案,理论法学毕竟是法学,不是哲学,没有办法无视法学理论研究到底有什么用这样的追问。回顾过去20年,理论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是能够体现在对部门法研究比较具体的一些影响当中,例如,理论法学为许多法学的其他学科贡献了研究方法和教学方法层面的启发。其次,近年来部门法理的研究提倡理论法学学者能够更深入的进到实际部门法领域的问题中去,这也为部门法问题的讨论带来一些新思路和新的可能性。再次,过去20年中可以看到许多在今天吸引了很多各个部门法领域学者进入研究的一些新领域,比如说像新技术问题、网络问题、人工智能问题、数据问题等等,比较早都有理论法学学者比较敏锐的参与发现并且开拓。在这个意义上,理论法学研究之所以始终呈现没有边界的状态,可能恰恰是因为这个学科一直以来也承担着为法学研究整体上开拓新疆界的任务。
第三重的探索是理论法学界在过去20年中一直在有意识的探索中国法学自主性和本土性理论与话语,希望能够真正在学术层面以中国的方式认识、解释中国的问题,而这个对应的一直是更大层面的中国法学面临的主体性焦虑。我们在过去20年来大力引借西方学术,其实是自觉、不自觉的将它作为普遍性的知识。但是中国法治实践毫无疑问是有非常鲜明的地方性特点,中国的问题介入西方的理论是可以解释的,但没有办法完整透彻的解释。中国的故事可以用西方的笔法来组织叙事,这样讲出来味道总还不是那个味道,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指望别人帮你把故事讲好,帮你把问题解释好,因为别人的理论和思维说到底也还是地方性的。
理论法学在过去20年是中国法学自主性探索最集中的领域,具体来看,首先法律社会学在20年中蓬勃发展,很多的学者真正能够做到扎根田野,使得中国法理在微观和中观层面大量的本土经验素材得到了发掘、整理和分析,这使得在中国势力基础上提炼出中国的法理成为了可能。其次,理论法学学者在过去20年,尤其是最近10年尝试讨论中国作为具有悠久历史、庞大疆域和复杂国情的大国,其治理实践中蕴含的文明逻辑以及其延续性的问题。这个领域讨论有代表性的是很多在90年代,甚至更早已经比较活跃的学者,像苏力老师讲大国宪制,其他一些老师讲儒家的立法天下等等,体现的都是主体性探索背后有很深的学术积淀。
最后,戴昕长聘副教授总结,理论法学界近年来非常明显的也在追求将有关中国法理的核心以及一般性的命题做更集中性的表述和阐发。比如说,现在讲的习近平法理思想,当然是执政党在政治层面提出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学术和学理层面也能突出一些在中国必须回答、中国能够给出自主性回答、中国回答之后可能具有超出中国的一般性启示的基础性的学理问题。例如,政治与法理的问题,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法理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法理作为一个系统,而不是零散组合的系统性问题,法理当中稳定安全和改革至今关系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很基础性的问题,现在开始放在一起集中地开始进行讨论。随着一些核心议题开始慢慢出现了聚拢化,也许某种程度上理论法学在未来可能慢慢出现中心,但是这些中心议题本身仍然是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开拓性质的,这使得理论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律学术生态当中在未来继续保持着它独特的具有高度开放性的底色。
郭雳教授提问,法理学研究的领域呈现一种去中心、无边界、议题迁移的状态,这个议题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开拓性。在多种的议题当中有哪些涉及到今天讨论的主题?比如说,入世,更大范围一点改革开放,在这块有一些什么新的现象和变化值得关注呢?
戴昕长聘副教授认为在20年里边首先尝试对西方理论做更加系统、更加深入的引借,这其实和入世的背景非常相关。因为整个学术界最开始的心态都是希望能够保证在中国进一步的融入世界过程当中真正能去理解西方,而不是仅仅靠三手、四手,甚至五手的东西去理解西方。这样有可能真正和西方或者和世界其他国家法治进行文明对话的时候,才能够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知道别人在说什么。最近十年的发展,过去20年当中前10年在引借西方的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在最近的10年当中,法理学界、理论法学界在寻求知识自主性方面做的探索更多,试图重新把中国自身的特点、中国文明的传统能够带到世界文明的整个对话平等的平台之上。这当然也是受惠于对西方的研究和了解,只有真正我们了解了西方、了解了外部世界之后,反回来对自己的看法会有更清楚的,更具有反思性,同时也更具有开拓性的见解。
10、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王江雨教授
王江雨教授从海外的角度分享了他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王江雨教授认为从海外的视角来看,在理解WTO对法治有正面引导的概念基础之上,主要评判中国是不是遵守了WTO的义务,是不是认真履行了WTO的义务。中国刚刚加入WTO的时候,加入WTO会使中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是十分热门的话题。当时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理论是认为WTO会导致中国社会的彻底变化,导致中国最后成为和西方一样的,被演变之后经过奉行市场经济,甚至在基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会最终发生变化的一个现象。另外一种理论是说,即使WTO能对法治发生正向的影响,其实最多的是在狭义的法治观方面发生影响,带来一些程序性的规则性的变化,不能够奢求WTO对一个国家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今天又多了一种新的第三种叙事,尤其在美国的主导之下,更多是政治叙事以及媒体的叙事,是说加入WTO之后对中国没有发生任何正向的影响,中国在WTO里边并不真正的履行义务,破坏了WTO本身的规则,所以中国起到了很坏的作用。第三种叙事应该说现在是美国政府主导的政治化叙事而非学术化叙事。
王江雨教授指出,基于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WTO对中国的法治是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是WTO作为国际组织,以大量条约文本,支撑着国际组织的要求,要求其成员执行WTO的法律。大多数WTO成员都是通过所谓转化的方式,把WTO的规则转化为本国的法律,中国也是这样做的。当时大量引进借鉴WTO法律对中国法律就是一个良性的影响。其二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一项直接的要求是中国要有一个统一的公正的执行法律的体制,也就是说,中国当时同意承担一个国际的义务,这也符合中国自己法治的期待,也是WTO本身的要求。其三是WTO提出了透明化,这个透明化也是非常具体的要求。它有四个方面具体的义务,(1)要求中国所有的法律都必须公布。(2)要求没有公布的法律不能执行,没有法律效力。(3)要求中国政府、中国的立法机构在一个法律最后正式生效之后要给民众提供一段时间的评论期,要等待公众的反馈。这也是为什么从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很多法律都开始提供概念或者几个月时间听取公众的意见。(4)是要求中国政府把自己所有的法律翻译成英文。其四是WTO也对中国法治提出了司法审核的要求。这里的司法审核不是宪法上所讲的宪法的审查,而是指的是如果当事人有了法律纠纷以后,能够通过法庭去寻求法律救济,这也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王江雨教授指出,中国确确实实相当好地执行了WTO的法律义务。比如说,在立法方面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法活动,把WTO义务基本上全盘纳入了本国的经济法治之中。法律统一的适用开始在很多领域都开始强调,尤其是在和宪法、行政法相关的领域,行政法里边发展出一些规则但是通过学术上实证的方面,还是比较难以做到。
王江雨教授总结道,从狭义的法治论的角度来讲,WTO确实是以可见的方式极大的提高了中国的法治。另外一方面,所谓的合规、所谓的遵守国际义务,其实是很难衡量的一件事情。一些案例表明,中国在有些领域是所谓不情愿的遵守,不情愿的遵守就会导致表里不一的现象。而美国西方现在所指责中国违反WTO义务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WTO并没有现成的规定。
11、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Frederick Abbott教授
Abbott教授分享了他对中国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制度融合及未来的看法,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对TRIPs承诺的实施;第二,中国在调和知识产权、产业政策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挑战。第三,更广泛的技术格局和与西方关系的未来。
Abbott教授认为中国对于TRIPs的努力早在入世之前就已经开始,自90年代起中国就做了很多工作,总体上中国与世界各国在TRIPs协定上开始接轨。中国在TRIPs上目前存在的争议与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即使是美国与欧洲国家特定的技术问题上面还是存在争议,争论对方是不是在实现TRIPs协定的要求。因此中国和西方之间关于TRIPs的争议可能并不是TRIPs协定导致和独有的。Abbott教授指出,在知识产权政策上,中国在激励政策上的设计还需要完善。例如中国目前的专利部门面临过大的行政压力并可能会导致专利从严的现象,即企业进入市场后但不愿意进行诉讼而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Abbott教授指出中国在知识产权产业政策与社会服务方面面临着人口和卫生系统的挑战。中国已经迈出了一步,要求加强市场独占性,希望能够来鼓励创新,创新深化方面的产品,比如说药物。这样做的结果是可能会导致一个难点,即出现市场独占权的时候会影响竞争,可能会给出一些定价以及销售的独占权,给那些独占权的人。比如说,在市场上要进行癌症治疗的时候要保证体系能够做到平衡,要保证市场独占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平衡,要公众也能够接受到癌症的治疗。以前平衡的机制很多情况之下是通过价格控制、非资源许可以及竞争法的执行来进行实现,每种体制机制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关于非自愿许可也是非常受争议的,竞争法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是不是有空间制定自己独具一格的特殊的方法来针对知识产权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不管是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民用飞机、空间探索、环境可持续性等等,每一个领域都会有不同平衡的方式,要保证好公共利益一级市场独占权。保证强调差异化,不同政策领域有不同的差别,要有不同权利的程度、不同的范围以保证公众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此要确保差异化和歧视之间的分割,实现差异化,而不是歧视化。Abbott教授指出美国与欧盟在涉及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时总会提中国将技术转让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条件,他认为这种要求在非洲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他们谈判的筹码。但是这对于今天的中国可能不一定适用,因为避免外商投资被附加条件是符合中国利益的,因为能够推动中国国内政策的变化。
Abbott教授认为目前美国对于中国的立场愈发的强硬,欧盟也在强化其机构与政策的对立状态。目前管制贸易卷土重来,暂时没有直接的方法来修复这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WTO在全球关系中的作用正在被重新定义,目前主要问题是WTO在调解和解决争端方面的核心能力是否能够得到保留,而这一问题短期似乎很难得到解决,WTO毫无疑问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
赵宏教授向Abbott教授提出,关于目前美欧对中国的半孤立状态,中国应对如何应对,如何使各方进行互动以避免地缘政治的紧张局势过于影响国际贸易?
Abbott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界的紧密沟通和联系应当持续并被确保。其次面对WTO的危机更为迫切的是各国在外交层面的努力,各国应该开诚布公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美国对于上诉机构的立场并不正确,国际贸易需要这样的机制进行裁决。为解决这一危机,外交手段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的路径。
十一位发言人结束精彩的报告后,赵宏教授进行会议总结。
赵宏教授首先向各位嘉宾的与会表示感谢,感谢各位嘉宾把中国法治在过去20年的进程用一个全景式的画面给大家做了深刻的展示。
法律是有生命的,是有方向的,是有热度的。11位专家的发言产生了集中的效应,非常充分的展示了法学各个学科它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学科既是帮助我们研究社会的一个手段和工具,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是束缚我们的工具。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丰富化和相互渗透性使得给法学的研究者和立法者,法律的规范怎么样能够更好的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帮助提出一个巨大的现实挑战。例如关于理财合同的问题,需要从证券监管、合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视角来综合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这个例子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是有方向的这一主题。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世界经济大潮浩浩汤汤,现在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跟法治的滞后,包括国际法,包括在数字经济、新能源转化等等方面法学研究者还在实践与学习。当今时代,法治仍然要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这并非是一个学科、一个国家可以完成的事情,而是需要大家要坐在一起群策群力。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仍然是任重道远,各个学科也都是一样的。过去四百年由资本所主导的全球化进程,虽然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国家内部与国家间的发展不均衡与分配不公正问题,以及当前逆全球化回潮与民粹主义抬头等现象,实际上暴露出过去资本主导全球化进程所存在的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全球化发展到当前这个节点需要理念革新,重新构建以人民福祉为中心的人本主义全球化。人类是一家人,地球上就有一个地球村,大家都是地球上的居民,怎么样能够更好的服务人类发展并保护地球家园,这是法学家的使命,也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
(五)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改革探索
2021年12月10日上午11时,研讨会第四场议程会议开始,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长聘副教授张智勇主持,受邀的四位参会嘉宾分别就世贸组织贸易救济规则改革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与思考展开交流研讨。
1、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调查副专员吕江
吕江专员发言的主题是“贸易救济规则改革形势与挑战”。
中国入世一个的直接结果就是推动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对外贸易额激增必然会引起进出口贸易摩擦增多,而贸易救济工作实际上就是合理管控贸易摩擦、平衡各方经贸利益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入世二十年来我国应对的贸易救济措施一共有1776起,这还仅限于两反一保,当期涉案金额合计为1684.5亿美元。当期影响金额与累计影响金额是两个概念,需要我们按照国别、行业就具体案件进行计算,对我国产业的累计影响肯定是大大超过当期涉案金额的。我国应对他国贸易救济措施采取的是包括外交交涉、司法诉讼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DSB)等多主体应对方式,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合作对话来有效处理进出口贸易摩擦。迄今为止我们与24个国家建立了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双边平台扩大朋友圈和影响力,维护好企业出口环境。通过与对方调查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联系,相互增强理解,对提高贸易救济政策的协调配合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进口调查领域,入世以来中国建立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世贸组织中能够综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少数成员,为我国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保障产业链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二十年来发起了263起反倾销调查,17起反补贴调查,2起保障措施调查,共计282起贸易救济调查。近年来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大部分都有了贸易救济章节、竞争章节、国企与指定垄断章节,但这些章节之间以及它们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另外,贸易争端解决也是贸易救济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争端解决本身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根据统计数量来看,DSB案件中超过一半是贸易救济方面的案子,我们也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对美欧提起了15起贸易救济案件,当然我们被诉的也有一些。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包括《对外贸易法》、两反一保条例、22项进口调查部门规章,具体就不展开了,目前还在不断推动完善之中。
机制创新方面,目前我们建立了“官产学研”合作平台。最近几年比较强调健全预警体系与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了13个全国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商协会与各类专业机构。此外还有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在国内产业面对他国贸易救济措施引发企业经营困难时向其提供一定的帮助,这些也是按照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特色逐步在尝试开展的工作。
吕江专员接下来从五个方面谈了WTO贸易救济规则改革形势与挑战:
一是当前的现实情况。刚才提到争端解决机制里面超过一半是贸易救济的案件,一方面原因我们觉得主要还是各国贸易利益之争,但是原有规则的缺陷和空白,导致在调查实践中出现问题,引发被调查方母国或者是被调查国不满,这个是产生争议很大的原因。还有一个争议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相关案件的报告与裁决本身引发了成员发的不满。比如说当前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的停摆问题,美国提出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几大“罪状“,大部分都是关于贸易救济规则的报告、裁决以及相关程序性问题。在实际案件诉点方面,我们看到比较多的诉点比如倾销的认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比较、损害确定、反倾销税金额、补贴专项性等问题。当前WTO贸易救济规则引发大量争端解决案件,我们需要重新考虑两反一保规则与争端解决规则应该如何挑战,使各方利益能够更加平衡。
二是历史形成的规则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反倾销与反补贴协定等国际规则反映的是几十年前国际贸易与经贸关系规制调整的思路,是一套特殊的贸易自由化保险机制。而近三十年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广泛持续调整,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与竞争主体深刻变化,新兴经济体发展需求上升,国际经济治理框架不确定性及各国政策自顾倾向上升,国家间竞争、跨国企业间竞争相互交织,国际经济治理框架不确定性增加,贸易救济政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保险机制很难独善其身,具体表现就是现有规则体系有些不太适用全球经贸发展情况。
三是贸易救济规则面临选择十字路口,从理论来说其实就是救济规则按照特殊的国际规则这条路继续往下走,还是逐步和域内规则相协调统一、融合、发展。竞争规则如何进入世贸规则,需要从理论上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在大家认为通行的规则是按照竞争规则走,例如补贴规则首先不是国际规则而是国内规则。过去各国在国际规则中更倾向于选择贸易救济立法,但现在的情况是全球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只有五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但有竞争法的则有130-140个司法辖区。一些国家不愿意让现有贸易救济规则的发展与域内竞争规则发生关系,比如欧盟就避免在双反中引入规制内部补贴与企业竞争的相关实体与程序性规定。
四是美欧对华的歧视性不合理规则做法向多边和其他司法辖区溢出效应明显。比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引发的相关争议,美欧采取的反倾销“严重市场扭曲”方法,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等问题大家都耳熟能详,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五是新议题与贸易救济规则如何互动。贸易救济规则的发展不可能在真空中发展,现在我们有很多新议题,因为贸易救济规则说到底只是一项政策工具,国家与特定产业为实现其目的会综合根据时机、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利弊分析综合评判。例如国家安全问题、科技与供应链安全、绿色经济(例如渔业补贴规制、碳边境调节机制)、数字经济以及行业和产品标准等议题,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选择什么样的规则进行调整,各国仍在权衡。而我国贸易救济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也要考虑到各种因素,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与政策评估。
以上五个方面就是我们所面临的的形势和挑战,现在的情况世贸组织多边谈判大部分是在停滞的状态,部分领域还在往前走,争端解决机制还没看出有复苏迹象,但是规则谈判和改革这个前进车轮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单边、双边及多边实践谈判中继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进博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参与数字经济、贸易与环境、产业补贴、国有企业等议题谈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规则制定的主渠道地位,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这个背景下,根据这样的目标和基调,我们积极参与规则谈判是大势所趋,既要“接招”,也要“出招”。
2、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
蒲凌尘律师的法院题目是“欧盟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的演变”。
当前整个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竞争模式的演变引发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又是各国产业发展与国际供应链变动的结果。变化的过程中,原有的贸易救济规则反映的是过去的国际贸易格局与利益平衡结果,每一次关贸总协定的回合谈判其实反映的正是国际贸易体系的动态变化,否则静态的规则很难完全符合现实需求。为什么WTO需要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其目的就在对现有规则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理解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澄清,增进了整个贸易救济规则的可预期性。目前整个国际形势发生根本变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发展。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回顾先前关贸总协定阶段的历史发展轨迹,比如最早像捷克和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在加入关贸总协定时也作出了承诺,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国内市场并不完全具备所谓的自由市场,而是一种规划、计划经济体制。现在这个词大家经常提到,但其实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存在了,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最惠国待遇,因此在加入时就需要承诺在国际市场份额中要进口一定数量的产品。过去贸易规则的变化是可以通过回合谈判来解决,但目前是无法实现的。我们聚焦到对华政策上,大家都知道中国是与欧盟第一个签署经贸合作协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当时整个东欧国家都没有与欧盟签署这类双边协定。中欧之间达成这个协定的时候,在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引起很大震动,欧盟在经贸政策过调整过程中迅速给中国做出了很大调整,比如普惠制与对其他产品做一些特殊开放政策,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的前提下开放特定市场给中国企业。普惠制实施的过程中,欧盟发现中国产业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轻工产业。所以很快欧盟对华贸易政策由进行了调整,大家可以回顾一下中国在入世时就入世议定书与欧盟之间的谈判,欧盟关注的是什么问题。因此,从历史发展来看,规则的变化对中国而言从一开始就是具有特殊性的,并不像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欧盟对华贸易政策从最初而言就不是与其他成员完全摆在同一水平线上的,具体区别比如说分别裁决规则,把所有中国企业在一个贸易救济项下适用单一反倾销措施税率,而单独的分别裁决最早需要满足十二条标准,之后又有九条标准减少为五条标准,中国企业必须要符合五条标准才能获得单独的反倾销税。这种做法之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否决了,认定欧盟的措施违反相应规则。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1998年欧盟之所以对中国有条件地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苏联解体引发国际地缘政治格局变动的结果。而到了2005年以后,欧盟又逐步收紧了对华贸易开放,又回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状态。现在我们谈论WTO《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如果不从国际政治与全球贸易发展的视角审视欧盟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很难对深入规则变化背后的问题核心。而这个核心正是中国从一开始就没有被认为是美欧阵营的一员,只是在当时特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基于地缘政治利益考量把中国纳入了西方贸易体系之中,这个历史背景我们需要了解。
欧盟在过去这几年对华贸易政策不断变化,在贸易救济领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融合。过去美国同样也是反倾销、反补贴分立的体系,因为本质上这两种救济措施就是受两个不同国际协定所调整,但现在却有了逐步融合的趋势。举例来看,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欧盟启动了216个反倾销调查案,而同期没有一个反补贴案。美国则恰恰相反,在这个时间段启用反补贴措施比欧盟要多得多。近几年来两者的融合趋势,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入世以后引发国际经贸结构的变化,而既有的规则很难调整出现的新格局,这个问题在之后还会讲到。欧盟前期在对华贸易政策中把中国定性为扭曲市场,虽然关贸总协定是不区分市场结构的,通过这一认定,摆脱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从欧盟的视角来看,中国市场的突出表现为政府介入,所以欧盟现在的反倾销法律框架中都能看到补贴的概念,虽然前者本质来讲解决的是企业个体的歧视性定价行为,并且过去各国的反倾销法规中根本不会来解决政府介入的问题。美欧之所以把二者结合在一起的原因,就在于其认为当前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很难解决目前中国巨大经济体量对国际经贸格局带来的根本性变化。为什么美欧如此关注中国企业的补贴问题,未来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融合趋势如何发展,中国面临怎样的挑战,这些问题现在来看还很难给出答案。总体而言,欧盟视角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既有关贸总协定第二条下各国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与全球供需关系的不平衡。补贴问题背后的政府介入其实只是表象性的因素,资源配置问题,贸易体系问题,关税减让问题,市场数量价格问题等都需要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进一步思考未来全球贸易体系的走向及其对我国的挑战。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俊律师
彭俊律师的法院题目是“从贸易救济实务看补贴项目新动向”。
彭俊律师从贸易救济实务角度,就汇率补贴,绿色/低碳补贴,产业补贴和跨境补贴以及贸易救济其他新动向这四个话题进行了探讨。
一是汇率低估补贴问题。2020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的反补贴法修正案中新增汇率低估条款,规定汇率低估认定与利益计算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被调查企业母国在期限内存在汇率低估情形与汇率低估情形可归因于政府行为。在适用新增有关汇率低估项目的规则时,美国商务部将请求美国财政部提供对汇率低估和相应利益计算问题的评估和结论。依据新修订的法案,美国发起了“越南轮胎案”与“中国扎口丝案”等八个涉及汇率补贴的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对汇率低估认定中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汇率波动,是否被IMF认定为汇率低估,是否被美国财政部列入汇率曹总或汇率政策监控名单,汇率政策是否缺乏透明度以及使用GERAF模型判断REEF(re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与均衡REEF之间的差额。汇率低估的可归因性与补贴专向性则需要根据央行独立性、央行是否对外汇汇率进行管理以及国际货物进出口对国际收支是否有“净积极”影响、出口使用外汇占全部外汇供应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补贴税率的计算则是根据实际汇率与所谓均衡汇率之间的差额,再乘以企业从银行兑换外币总额除以企业销售总额得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美国商务部法规中规定补贴税率问题应当参考美国财政部的规则,而财政部的相关规则近期也有了一些变化,包括监测的指标、门槛金额、监测比例及时间等因素的变化是当前的一些新动态。
二是绿色/低碳补贴问题。2020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德国的液力端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进行终裁裁决,裁定应诉企业BGH公司液力端产品的反补贴税率为5.86%,其反补贴税率主要来源为几项与能源、排放和气候变化有关的补贴项目。2021年10月26日,BGH公司将美国商务部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要求审查美国商务部与上述项目有关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BGH公司在起诉书中反复提到了美国商务部反补贴调查裁决中的不合理之处:与欧盟外的企业相比,欧盟企业因为环保要求已经付出了额外的成本,但在产品出口到美国时却依然被认为收到了补贴,裁定反补贴税。这一案件体现了环保类补贴在现行补贴规则下的尴尬境遇。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应该如何理解绿色补贴,美国商务部认为不管补贴的目的是绿色补贴还是气候变化补贴,只要具有专向性就可以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问题就在于对补贴的解释是采取文本解读还是整体解读的方式,前者仅包含狭义基准与利益,而后者则体现广义基准与利益,包括企业为满足绿色环保的要求额外付出的成本。针对绿色补贴的反补贴调查将贸易与环保问题对立了起来,打击了各国出台环保政策、提高环保要求的积极性。近期中国与欧盟均提出恢复ASCM下的不可诉补贴,充分考量绿箱补贴,特别是具有透明度并遵守规则的环境补贴和研发补贴,为各成员国应对疫情和气候变化留出政策空间。未来恢复绿色不可诉补贴是否为可能的改进方向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是产业补贴与跨境补贴问题。2021年3月,WTO总干事奥孔乔-伊维拉在总理事会上提及未来工作建议中提出包括形成解决国内支持和产业补贴问题的方案,并在部长会议上达成一致。2021年9月根据媒体报道,美国正在考虑对中国产业补贴开展301调查。10月26日,在世贸组织SCM委员会会议上,美国等国针对中国补贴透明度及产业补贴提出质疑;11月30日,美欧日发布第8次联合生命,确定了三个新的工作方向:即确定非市场行为引发的问题,明确现有执法工具的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共同合作开发新工具来解决类似问题。跨境补贴问题蒲律师已经讲过很多,就不展开了。今年4月份,美国一员对现有贸易救济法中双反条款提出议案,要求解决跨境补贴问题,也就是要求美国商务部把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向境外的中国企业所提供的跨境补贴行为。
四是贸易救济其他新动向。这方面主要近期的一些案件动态。2020年12月针对中国产能转移地国调查的越南轮胎案,某中国公司的越南子公司获得反倾销零税率,还有一个今年10月份的光伏案件,一家公司也获得了零税率裁定。这一结果与中国公司在律师协助下提供东南亚地区海关进口价,最终支持替代国价格认定。第三个动向是关于出口买方信贷抗辩,在锻钢管反倾销及反补贴案中由于企业在美国的进口商数量不多并且愿意配合,最终采取让美国商务部给进口商发问卷并进行实地调查方式,证明他们没有使用出口买方信贷补贴,关键就在于创造性解决了可核查的问题。
整体回顾一下。首先是中国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汇率低估补贴问题,其中涉及内容复杂、政策性强、影响广,并且调查的实际效果并不好,IMF对美国的汇率低估补贴规则的评论也是认为想法是好的,但具体评估的方法论是错的并且会产生消极结果。同时对于我们的产业补贴与跨境补贴,美国认为这是中国竞争特点与竞争优势,特别是政府在背后对于某些重点行业或者是一带一路投资、产能转移给予了很大支持,才能使得中国在这些方面取得迅速长足的进步,因此这是精准打击的过程。第二,WTO补贴规则对很多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而美欧的做法实质上就是想通过国内法律实践,推动形成新的国际规则,来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于可持续发展问题,例如绿色低碳补贴问题,各方利益重叠度高,更容易通过国际谈判达成一致。但涉及到关于中国问题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美欧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保护主义的一种工具,国际规则的谈判会十分艰难,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利益交换来实现最大程度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4、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律师
管健律师发言的题目是“应对补贴规则与实践挑战的思考”。
管健律师讲其最近的课题研究关注了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我们对近几年WTO成员方国内贸易救济法规的整体发展做了一些梳理,针对立法具体动向有一些初步整理的结论,其次是就欧盟在重大扭曲认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
近年来反规避立法是WTO成员国贸易救济立法里面比较热门的话题,虽然之前很多发达国家国内贸易救济立法中都已经有了反规避方面的规则,近几年来有了一些新的实践,这与整体贸易救济形式、贸易环境以及贸易保护主义诉求的整体发展有关。也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之后规避行为太多,所以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确保贸易救济规则的有效性。第二点反补贴反倾销规则发展的新动态方面,反倾销规则的核心就是竞争价值,像对中国采取替代国的方法一直还在适用,而近期重要的发展就包括以重大扭曲的方式裁决新的非标准方法。而欧盟的这一实践也对其他国家规则制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反补贴而领域比较大的变化刚才彭律师介绍的比较全面,涉及到跨境补贴、产业补贴的问题,除此之外一些现行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对于补贴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服务贸易的投资补贴,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在第三国投资时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关于贸易救济调查的立案标准与裁决标准问题,相关国家立法的规定有逐步降低标准的趋势。另外,调查的电子化程度与便利性在不断提高,有利于案件调查的效率提升。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欧盟在重大扭曲认定问题,通过前期研究我们有一个初步的结论,即欧盟在修改反倾销法之后对中国企业发起的调查中认定重大扭曲的方式存在缺陷。可以参考上诉机构在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的执行之诉中(DS437),在涉及到调查机关是否可以拒绝使用国内价格作为适当基准的问题时,专家组指出“重要的是,拒绝以国内价格作为基准的决定应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解释,说明政府干预如何扭曲了有关投入的价格。”而且,“政府广泛干预经济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对有关商品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或没有充分解释有关商品的价格是如何扭曲的,就不足以作出裁定涉案商品没有‘市场决定’的价格用于确定政府提供的商品的报酬是否适当。”上诉机构同意了专家组的结论,也就是说调查机关必须要解释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如何导致国内价格偏离了市场决定的价格。欧委会对重大扭曲的认定只讨论了中国的经济模式如何通过国有企业、政府规划、其他看似限制性或歧视性措施,但没有任何地方证明原材料和能源的成本实际上不是自由市场力量的结果。例如,将中国市场上的实际成本与其他市场上未被扭曲的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更重要的是,裁决中没有任何基于提供证据的充分解释,来证明扭曲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造成的。虽然欧盟的新方法是否符合WTO规则仍有争议,但是欧委会对重大扭曲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缺陷的。
赵宏教授对各位嘉宾出席会议表示感谢,并强调这次会议的初衷与目的就是在于从国际规则与法治视角来解读中国入世二十年来辉煌历程的成功秘诀,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会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动态变化,但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为当前我国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智慧启迪。另外,赵宏教授提到12月10日刊载于《金融时报》一篇文章中的观点:首先是指出美国想要赢得这场竞争,就必须回到国际多边体系之中,摒弃单边主义的做法,这一观点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诸如中国入世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等技术性问题,文章认为相关条款设定了明确的终止期限,因此西方国家当前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与世界都带来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对这一宏大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才刚刚开始,希望这次会议能够为相关议题的研究开启新篇章。赵宏教授进一步就贸易救济规则改革问题谈了两点意见:
一是跳出现有贸易救济框架思考公平贸易规则的未来发展。公平贸易规则的初衷实际上就是市场保护,因此一定要找到现在贸易救济规则的初心与根本出发点。应该处理好贸易政策的矛与盾问题,即自由贸易与市场开发是矛,贸易救济政策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冲击的盾,在当前的全球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将来要构建一个真正的公平贸易规则,需要从大的角度来考虑公平问题,构建中国的话语体系。例如什么是公平贸易,贸易从自由到公平如何构建,还有吕江局长谈到的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国内政治因素,都需要纳入到考虑的框架内。因此,只有从根本上研究贸易救济规则的初心是什么,公平贸易是什么,从全局宏观的视角理解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方案与出路。
二是推动贸易救济规则改革的软法先行。国内采取的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是一种硬法措施,对维护市场竞争效果很好。但同时一些基于软法规则的调查也能形成具有威慑力的报告,例如考虑针对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各种限制、阻碍与壁垒进行调查,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某些国家基于国家安全问题采取的措施、绿色壁垒、货币汇率行为等议题。形成的调查报告虽然不像贸易救济措施具有强制效力,但其规范性效力是不可否认的,推动软法先行也对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具有重要意义。赵宏教授进一步表示法学院期待加入商务部研究合作平台,配合贸易救济局的工作,深入推进这个领域的相关问题研究。
吕江专员对会议做了简要总结,并表示我国贸易救济工作的开展,在学术研究、立法及政策制定、调查应对与争端解决等不同层面上,应当加强政府与高校及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联系沟通,共同协作把贸易救济工作做好,为国际规则演进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贡献。张智勇老师也对四位嘉宾参会的精彩发言再次表示感谢,并希望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诸位专家能够继续倾力相助,为国家未来经贸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人才坚实基础。
(六)闭幕式
闭幕式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院长潘剑锋教授主持。
潘院长向与会各位中外嘉宾和专家学者表示感谢。他表示,研讨会围绕全面系统总结梳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年的历史经验、现实进展和未来预期开展充分交流沟通,得到了校内外各方的大力支持。与会嘉宾和专家学者对世界贸易组织未来改革和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变革提出诸多宝贵意见建议,对包括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内的涉外法治各项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价值。
郭雳教授最后宣布本届研讨会圆满结束。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专门提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系统回顾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年历程,鲜明阐述推动全球共同开放主张,明确提出下一步扩大开放举措。网投十大信誉排名长期以来在开展多边贸易国际规则研究、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网投十大信誉排名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推进涉外法学教育改革,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为中国继续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发展,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和推动引领全球治理变革进程,为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对外工作大局作出北大法律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