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6届“竞争法论坛”――“行业惯例与不正当竞争”高端论坛在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成功举行。来自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侵权法、网络科学与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的著名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精神,以近期争议频发的Robots协议为例,就行业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行业惯例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论坛由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主持。
网络科学与信息技术专家首先对Robots协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阐述。中国首个搜索引擎——天网搜索的设计者之一、网投十大信誉排名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闫宏飞教授介绍了Robots协议的含义、语法规则、运行模式,并通过大量例证指出Robots协议已成为国际、国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搜索服务提供商之间普遍遵守的规则。清华大学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信息检索与内容安全专委会副主任马少平教授也进一步强调Robots协议已经成为互联网业内普遍认可与遵守的行业规范,如果不予遵守将会对整个行业秩序造成破坏。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信息检索与内容安全专委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网络科学与技术实验室主任程学旗研究员则认为Robots协议是平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与传播者利益的一种行业惯例。中国计算机学会副理事长、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校长助理李晓明教授指出,互联网行业中的各方都应该遵守Robots协议,尤其是实施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时。
围绕主题,与会法律专家就Robots协议是否已成为行业惯例、行业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行业惯例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网投十大信誉排名教授杨紫烜首先指出,行业惯例就是行业的一种习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律渊源,而违反行业惯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应当首先正确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含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Robots协议已经获得互联网业界广泛认可,是一种行业惯例,违反Robots协议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Robots协议作为一种经济上节约且不违法的行为模式,在诞生20年来,为各方普遍遵守,已经是一种惯例,在互联网领域法律资源稀缺的情况下,Robots协议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由于权利人很难独占知识,因此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专门法要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从这个角度看,Robots协议作为权利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主任、网投十大信誉排名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认为,Robots协议虽然名为“协议”,但同TCP/IP协议类似,是互联网领域普遍遵守的一种规范,有效维护了互联网领域的秩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违反Robots协议就违反特定商业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从更基础的层面看,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张平教授同时指出,在法律缺位时,司法判决对行业惯例效力的确认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法院均认可了Robots协议这样的行业惯例的效力,这有利于维护行业规则、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教授认为Robots协议是搜索企业与内容提供商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是行业的自律规则,有利于行业生态的发展。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大法学院院长、北大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则提出,Robots协议作为行业惯例,虽不是法律明文规范,但是违反Robots协议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因为Robots协议反映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隐私保护等。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杨立新教授从民事审判角度出发,指出在民商法领域,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原则,Robots协议作为一种公认的商业惯例,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的审判依据,他还指出,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如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北大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对与会专家的观点进行了小结。Robots协议等行业惯例反映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为行业普遍遵守,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经营者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违反Robots协议等行业惯例,同时也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仅构成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会议中各位专家还进行了互动交流,北大竞争法中心的部分研究生也就疑难问题向与会专家进行了请教。
(文/陈飞、崔君凤、高文秀、胡馨、郭慧阳)